(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2018年12月31 日我市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市政府《工作意见》印发后,为深入落实《工作意见》要求,切实解决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接收管养等问题,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在对标北京市做法的基础上,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单位进行了座谈。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四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项目管理、项目实施、附则。具体为:
1.总则
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概念,同时明确了工作机制,建立了市区两级会商制度。
《办法》明确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相关部门要积极拓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办法》明确落实用地代征制度,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的配套建设用地实施代征,土地代征费用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配套建设费用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的其它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代征,土地代征费用另行专项解决。
2.项目管理
本部分内容明确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会商、立项和资金来源。《办法》明确了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主体为各区人民政府,实施方案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级次,实行市区两级会商。
新增土地储备项目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有关规定,报同级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中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项目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市政府发行或者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3.项目实施
本部分明确了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内容、资金拨付、竣工决算、接收管养、绩效评价、项目监管等内容,捋顺了项目实施程序,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可控。
同时明确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监管,保证开发建设项目入住前具备道路、排水、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配套使用条件。
4.附则
附则部分主要解决了历史遗留项目的衔接问题,确保配套建设同步实施。为保证建设项目及时供地,对正在实施、尚未供地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三年内完成配套建设。
本办法实施前市政府已批复的涉及配套建设的资金平衡项目,对原资金平衡方案确定的支出需求按本办法资金列支渠道办理,其中涉及市级土地政府收益返还用于配套建设的,前期开发费用中已列支部分从应返还的市级土地政府收益中相应核减。
(三)说明事项
1.《办法》适用范围为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新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及建设问题,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仍由原渠道落实项目建设,不适用《办法》。
2.市区两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请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以外的相关单位参与会商。
3.《办法》第十七条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出让或划拨供地的需要按基金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出让时间以出让地块挂牌公告时间为准。
4.对于已经完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有关资金已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的,仍按原渠道解决。